北安市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静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4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428号案件名称
北安市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静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北安市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静明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赵波。委托代理人:刘淑兰。被执行人:李静明,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北安市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静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李静明名下房屋租金收入,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