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周建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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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502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周建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周建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大鹏。被执行人:周建华,女性,1967年12月24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周建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建华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392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建华银行存款56995.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润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敦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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