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有、刘彬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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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276号案件名称
张兴有、刘彬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兴有;刘彬;李明春;关朝;王林太;巩义市郑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276号原告:张兴有,男,194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飞,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彬,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明春,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关朝,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王林太,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巩义市郑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桥沟四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061EL0P。法定代表人:王林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兴有诉被告刘彬、李明春、关朝、王林太、巩义市郑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张兴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兴有负担。审判员 张国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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