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润基、佛山市粤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5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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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民初5269号案件名称
李润基、佛山市粤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润基;佛山市粤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杜渊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5269号原告:李润基,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丽茵,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粤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村委会周灶村“金牛岗”B-02栋(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5GCL8Q。法定代表人:彭港菊,该公司经理。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290XX。法定代表人:颜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渊,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李润基与被告佛山市粤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杜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润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润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润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3元,由李润基负担。审判员 乐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劳凯欣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5269号原告:李润基,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丽茵,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粤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村委会周灶村“金牛岗”B-02栋(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5GCL8Q。法定代表人:彭港菊,该公司经理。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290XX。法定代表人:颜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渊,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李润基与被告佛山市粤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杜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润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润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润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3元,由李润基负担。审判员 乐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劳凯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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