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键钧、段金凤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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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893号案件名称
黄键钧、段金凤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键钧;段金凤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893号申请执行人黄键钧,男,生于1983年3月15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段金凤,女,生于1985年9月1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申请执行人黄键钧与被执行人段金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段金凤至2020年9月起,陆续承担小孩生活费、校服等费用共计1880元。另至2020年4月30日至8月30日,儿子黄家伟在被执行人处居住、生活,上述两项应折抵被告需支付的抚养费2380元。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黄键钧予以认可。现本案剩余执行标的金额为620元。此款已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申请人支付到位。综上,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人民陪审员 邓春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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