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李伟豪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5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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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5214号案件名称
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李伟豪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李伟豪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5214号原告: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路398号恒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PQ7TA4L。负责人:谭朝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巧洪,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伟豪,男,汉族,1996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2021年6月25日对原告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诉李伟豪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一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PQ7TA4L”补正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PQ7TA4L”。审判员 吴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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