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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腾与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0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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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0448号
  • 案件名称

    陈腾与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陈腾;孙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3民终10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腾,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强,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上诉人陈腾因与被上诉人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清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腾,被上诉人孙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腾对孙强的欠款为34392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后,陈腾又找到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孙强对陈腾信用卡的刷卡记录共计72042元,一审法院判决陈腾欠孙强106434元,除去孙强刷陈腾信用卡所得72042元,现陈腾应该仅给付孙强34392元。因陈腾有新证据,故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给付金额,故提起上诉。孙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孙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腾支付孙强欠款225511元;2.诉讼费由陈腾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20年4月18日,孙强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陈腾转账28笔合计257165元。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19日,陈腾向孙强微信转账32654元。庭审中,孙强表示,其转给陈腾的钱,扣除陈腾转给自己的钱,就是陈腾现在的欠款。为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孙强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陈腾表示:“欠你的钱会还你的,实在不行我可以写欠条,我承认你给我发红包转账给我,帮我承担了部分债务……我承认我该还你20万”。陈腾对孙强提交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是在孙强的诱导及威胁下,没办法才承认欠款的。同时,陈腾向一审法院提供信用卡刷卡明细,证明陈腾通过孙强的pos机刷自己的信用卡,孙强收到钱后再转账给陈腾,陈腾主张此部分不应算作借款。一审法院用陈腾的信用卡刷卡记录与孙强的转账记录比对,核查出9笔合计118077元,为陈腾刷信用卡后,孙强再将对应金额转回给陈腾。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孙强与陈腾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经济往来较为频繁,后双方分手后,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陈腾承认孙强曾转账帮其偿还部分债务,亦同意向孙强偿还欠款,该记录内容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孙强要求陈腾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曾笼统确认借款为20万元,但因双方未进行核算,故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确认陈腾对孙强的欠款金额应为,以孙强提交的转账记录金额257165元,扣除孙强为陈腾倒信用卡的金额118077元及孙强认可陈腾已还款金额32654元,剩余106434元为欠款金额。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陈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强欠款十万零六千四百三十四元。二审期间,陈腾向本院提交了其2020年1月及3月、4月、5月份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拟证明上述期间陈腾用孙强的pos机刷自己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孙强共将倒出的72042元转给陈腾,不应记为借款。具体包括:2020年2月20日刷卡6000元,对应同日孙强向陈腾微信转账5961元;2020年4月18日刷卡8400元,对应同日孙强向陈腾微信转账8400元;2020年4月18日刷卡13542元,对应同日孙强向陈腾微信转账13542元;2019年12月19日、20日、22日、24日共刷卡34100元,对应2019年12月29日孙强向陈腾微信转账20000元。孙强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经询,陈腾、孙强均认可,因刷pos机有手续费,孙强有时会按照实际到账金额转给陈腾,有时会补齐成刷卡金额转给陈腾;孙强大部分情况下在用pos机刷卡的当日把款项转给孙腾,有时会跨日转。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微信转账记录,2020年2月20日孙强向陈腾微信转账5961元、2020年4月18日孙强向陈腾微信转账8400元、2020年4月18日孙强向陈腾微信转账13542元,此三笔转账与陈腾二审中提交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中相应日期的刷卡记录相互对应,符合双方关于刷pos机后转账数额和转账时间的陈述,故本院认定上述27903元转账并非借款。因2019年12月29日孙强向陈腾的微信转账金额20000元与陈腾主张的刷卡数额、时间相差较大,本院对陈腾关于上述20000元转账并非借款的主张不予采信。经本院核算,陈腾对孙强的欠款金额应为,以孙强提交的转账记录金额257165元,扣除孙强为陈腾倒信用卡的金额118077元、27903元,及孙强认可陈腾已还款金额32654元,剩余78531元为欠款金额。综上所述,基于陈腾二审提交的新证据,陈腾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二、陈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强欠款七万八千五百三十一元。三、驳回孙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孙强负担1527元(已交纳),陈腾负担8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01元,由孙强负担10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陈腾负担557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清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 菲书 记 员 张旭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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