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显新申请认定徐雪飞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特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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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特73号案件名称
徐显新申请认定徐雪飞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显新;徐雪飞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特73号申请人:徐显新,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徐雪飞,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代理人:郭学会(系被申请人徐雪飞的母亲),女,194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显新与被申请人徐雪飞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徐显新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显新提出撤回申请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显新撤回申请。 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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