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帮辉、潘好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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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执68号案件名称
肖帮辉、潘好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肖帮辉;潘好法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肖帮辉,男,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5团6连职工,住新疆哈巴河县。被执行人:潘好法,男,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哈巴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帮辉与被执行人潘好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0日,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1002执6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勇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张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俊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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