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9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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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9225号案件名称
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9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5431183J。法定代表人:王常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06177488。法定代表人:李元兴,执行董事。上诉人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银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耀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晓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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