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人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民终1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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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民终1884号案件名称
云南巨人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云南巨人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民终188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巨人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兰城路仁源大厦。法定代表人:余清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云南巨人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诉湖南韶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桃花源机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民初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云南巨人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民初565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基于《常德机场扩建工程航站楼钢结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等证据起诉各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合同价款,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故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常德机场扩建工程航站楼钢结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是劳务分包合同,并不是建设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并不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的转包或者分包。建设工程分包或转包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就是承包人将其部分或全部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而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是劳务作业,获取人工费用和劳务施工的管理费用。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并不是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及的不动产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不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云南巨人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蔓莉审判员 杨爱美审判员 文仕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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