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与战学志、战永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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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359号案件名称
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与战学志、战永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战学志;战永强;战彦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59号原告: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鹤鹏,该公司职员。 被告:战学志,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战永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战彦波,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战学志、战永强、战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计54.50元,由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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