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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与战学志、战永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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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359号
  • 案件名称

    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与战学志、战永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战学志;战永强;战彦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59号原告: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鹤鹏,该公司职员。        被告:战学志,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战永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战彦波,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战学志、战永强、战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计54.50元,由珲春鼎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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