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阶平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9刑初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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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刑初1213号案件名称
卓阶平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卓阶平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刑初121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阶平,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太和县,汉族,大专文化,XXX酒店员工,户籍地江西省井冈山市;因本案于2021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刑诉(2021)20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阶平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朱瑞华出庭,指控: 2021年9月6日晚,被告人卓阶平在杭州市上城区XX购物中心一饭店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径XXX路(XX大X),于22时50分许沿萧山区XX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路口处,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卓阶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2mg/100mL。 被告人卓阶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以上危险驾驶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卓阶平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卓阶平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卓阶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阶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卓阶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杰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倪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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