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军、唐雄飞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1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145号案件名称
唐军、唐雄飞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唐军;唐雄飞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唐军,男,1976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医生,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唐雄飞,男,1976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人唐军与被执行人唐雄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慈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所涉案款,已由连带保证责任人唐军偿还完毕。因被执行人唐雄飞未给唐军付款,申请执行人唐军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向债务人唐雄飞追偿,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截至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唐雄飞尚欠唐军钱款55398.27元,自2021年10月始,唐雄飞每月30日前打款2000元到本院工作人员微信或者法院执行款专户上(法院执行款专户的账户已通过微信拍照方式发给唐雄飞),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时止。二、本案执行费830.61元由唐雄飞负担。三、如被执行人唐雄飞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支付欠款,经申请人唐军申请本院将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唐雄飞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慈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侠、殷学军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保149号之一 下一篇 张晓秋、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0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