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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军、唐雄飞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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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145号
  • 案件名称

    唐军、唐雄飞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唐军;唐雄飞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唐军,男,1976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医生,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唐雄飞,男,1976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人唐军与被执行人唐雄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慈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所涉案款,已由连带保证责任人唐军偿还完毕。因被执行人唐雄飞未给唐军付款,申请执行人唐军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向债务人唐雄飞追偿,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截至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唐雄飞尚欠唐军钱款55398.27元,自2021年10月始,唐雄飞每月30日前打款2000元到本院工作人员微信或者法院执行款专户上(法院执行款专户的账户已通过微信拍照方式发给唐雄飞),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时止。二、本案执行费830.61元由唐雄飞负担。三、如被执行人唐雄飞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支付欠款,经申请人唐军申请本院将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唐雄飞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慈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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