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拿但业机械厂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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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催52号案件名称
玉环拿但业机械厂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催告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玉环拿但业机械厂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催52号 申请人:玉环拿但业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1MA29YK2YX7)。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振港路73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经济开发区漩港北路99号国际阀门城B1幢301室。 经营者:林江湖,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陈屿永发巷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苹,浙江漩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潘胜,浙江漩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玉环拿但业机械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1300051/50449633、出票日期2020年10月12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致盛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峙锦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峙锦贸易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经本院查明,该票据在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前已被兑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玉环拿但业机械厂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崔志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欣娜 代书记员施梦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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