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青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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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1083号案件名称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青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青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武强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刘芙蓉,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青狗,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青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武法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青狗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王青狗进行网络查询、冻结,2021年8月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如: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等,经查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示证明材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王青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229390元,现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朝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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