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波涛、巴州一点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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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326号案件名称
邢波涛、巴州一点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邢波涛;巴州一点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26号申请人:邢波涛,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巴州一点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陈国伟,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人邢波涛诉被申请人巴州一点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356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邢波涛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巴州一点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76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巴州一点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76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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