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03民初3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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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3862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03民初3862号原告:永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南路70号二楼(潇湘大桥桥西)。法定代表人:周军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龙,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陈红,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物业公司)与被告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居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龙、被告陈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居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578元,违约金228.9元,合计4806.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9年12月15日入住永州市,并与原告签订了8号大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1年永州市8号大院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原告公司于2013年7月1日与8号大院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物管费0.8元,店铺每月每平方米1.5元,车库每月每平方米0.4元,杂房每月每平方米0.3元。被告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拖欠住房物业管理费4578元,违约金228.7元,合计4806.7元。原告多次口头催缴,而且下发了缴费通知单,被告视而不理,原告又先后进行了书面通知,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陈红辩称,我要求原告向我进行书面道歉,我愿意在10日内交付物业费,但不接受其他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永州市,并于2009年12月15日入住。2018年6月30日,原告(乙方)与永州市8号大院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永州市8号大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收取物管费0.8元,门面(商铺)每月每平方米1.5元,车库每月每平方米0.4元,杂房每月每平方米0.3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按半年收取(如1-6月份正常缴费时间为1月1日-1月31日止),逾期未交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催缴措施。如业主在享有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不及时缴纳各项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缴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向被告下发缴费通知单,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共拖欠物业管理费4578元。双方对费用的缴纳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作为永州市8号大院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永州市8号大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对于其欠缴的物业管理费4578元并无异议,以其妹妹车辆停放在市公路局内轮胎遭受损坏与原告沟通,原告推卸责任为由,主张原告应向其书面道歉且不承担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业主在享有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不及时缴纳各项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缴纳违约金”,被告现已违约,应当支付相应违约金给原告。被告妹妹的车辆系停放在市公路局内而轮胎遭受损害,并非在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永州市8号大院,原告没有权利和义务对该损害事件进行处理,被告要求原告书面道歉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模式,与业主之间建立文明和谐的服务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永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578元;二、限被告陈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永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28.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员 黄登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瞿 达代理书记员 江艳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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