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5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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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532号之一案件名称
厦门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厦门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350号5033室;法定代表人:魏子虞。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川信小区1楼4号;法定代表人:唐江平。申请执行人厦门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终8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债务2012982.09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2012982.09元。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元,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厦门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终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厦门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350号5033室;法定代表人:魏子虞。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川信小区1楼4号;法定代表人:唐江平。申请执行人厦门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终8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债务2012982.09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2012982.09元。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元,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厦门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终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厦门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江油市军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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