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清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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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570号案件名称
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清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清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57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新长海3栋A座1206、1207号。法定代表人禹懿。被执行人李清平,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清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8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李清平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5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7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7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8,4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唐昌兴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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