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牡丹江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恢1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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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恢134号之一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牡丹江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牡丹江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恢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被执行人:牡丹江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本院在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与牡丹江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适宜处置为由申请撤回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02执恢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两年。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刘长波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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