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仲华、吴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3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311号案件名称
胡仲华、吴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仲华;吴建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3311号 原告:吴建红,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胡仲华,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吴建红与胡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吴建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建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吴建红负担。 审判员 焦兵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芳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秀嫦、叶淑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784执3603号 下一篇 杨金凤、穆棱市华晨实木家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