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琴、胡其冬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1执10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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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1执1065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亚琴、胡其冬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亚琴;胡其冬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10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亚琴,女,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被执行人:胡其冬,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申请执行人王亚琴与被执行人胡其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亚琴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046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本院于4月21日、8月22日、8月25日、8月27日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胡其冬的银行、网络银行、证券、支付宝、财付通,未发现可执行财产,查无婚姻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胡其冬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后期如需续冻,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2、被执行人胡其冬名下未发现车辆信息;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其冬纳入限制高消费范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4、本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胡其冬常年不在家,也没有回来打疫苗,其本人一直无法联络,下落不明;5、查控反馈被执行人胡其冬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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