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生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11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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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1117号之一案件名称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生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生祥;陈明;杜昌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02执1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李沁芳,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亮,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生祥,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1966年9月29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杜昌林,男,汉族,1973年9月5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生祥、陈明、杜昌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了(2020)甘1102民初4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368513.29元并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3414元及执行费5428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276594.08元、案件受理费3414元及执行费5428元。剩余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生祥、陈明、杜昌林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102执111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张生祥、陈明、杜昌林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煜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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