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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霍双庆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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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21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霍双庆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霍双庆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1号申请保全人:霍双庆,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乔全俊,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霍双庆与被保全人乔全俊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2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乔全俊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362,400元。因申请保全人严玉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14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389号案件对被保全人乔全俊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362,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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