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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杨滨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3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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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3469号
  • 案件名称

    王东、杨滨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东;杨滨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3469号原告:王东,男,1977年2月4日生,满族,现住葫芦岛市绥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系葫芦岛市实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滨宇,女,1989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诉被告杨滨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东承担。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陈 芳审 判 员  康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明宇书 记 员  刘 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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