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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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452号案件名称
宋某与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宋某;巩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某,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吉林省桦甸市。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卓审判员 付婷婷审判员 刘静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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