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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某某有限公司、韩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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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57号
  • 案件名称

    淳化某某有限公司、韩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淳化某某有限公司;韩某;王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女,汉族,系该公司信贷管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女,汉族,系该公司信贷管理经理。被执行人:韩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淳化某某有限公司与韩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韩某、王某向申请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299.08元、复利16.27、罚息2720,合计53035.3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4元、执行费696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韩某于2021年8月10日前履行案件义务10000元,从2021年9月起每月履行3000元,直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时止。现被执行人已将第一笔款项1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私下履行,且申请执行人也已经实际收取,并表示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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