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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金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牟从杰等朱丹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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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3280号
  • 案件名称

    临海市金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牟从杰等朱丹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临海市金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牟从杰;朱丹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3280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金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下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金科。 委托代理人:朱珠,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牟从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丹,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金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从杰、朱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82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牟从杰、朱丹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金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牟从杰、朱丹偿还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金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28802.6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66元、执行费3332.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牟从杰、朱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牟从杰、朱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法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牟从杰、朱丹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牟从杰、朱丹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牟从杰、朱丹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牟从杰目前下落不明、朱丹在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牟从杰名下车牌号为×××的别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朱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院已依法进行了扣留,因不满足提取条件,暂未进行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向其工作单位办理了扣留提取手续。截至2021年9月24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牟从杰、朱丹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牟从杰、朱丹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牟从杰、朱丹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金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牟从杰、朱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32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李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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