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元亿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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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427号案件名称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元亿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元亿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427号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4幢3单元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3068763Y。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4幢3单元1501室。法定代表人:陈茂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添雄,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方,女,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元亿,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元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文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利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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