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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元亿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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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427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元亿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元亿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427号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4幢3单元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3068763Y。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4幢3单元1501室。法定代表人:陈茂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添雄,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方,女,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元亿,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元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文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利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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