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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81执11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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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81执11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文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舞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文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81执1199号之一申请人:李小龙,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执行人:崔广生,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执行人:杨文育,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执行李小龙申请执行崔广生、杨文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广生、杨文育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27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481执1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尹红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张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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