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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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634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寇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6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寇某某,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镇原县太平镇俭边小学教师,住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20)甘1027民初289号李某某与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由寇某某归还李某某借款40000元,利息39000元,共计79000元,寇某某负担诉讼费88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寇某某案子较多,工资账户已冻结,其名下再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寇某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将上述执行经过及结果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 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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