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9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916号案件名称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海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916号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大道(经典生活小区)。法定代表人: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斌,宁乡市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海英,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未交纳)。审判员 谢苗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博乐市晨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保1042号 下一篇 林洋洋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21执保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