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成旭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5执13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5执1360号
  • 案件名称

    刘成旭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莱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成旭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5执1360号被执行人:刘成旭,男性,1979年3月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被执行人刘成旭责令退赔一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7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特快专递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8月22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5、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希春审判员  王旭东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全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