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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盛泰建筑设备租赁部、黑龙江晟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7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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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7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仁怀市盛泰建筑设备租赁部、黑龙江晟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仁怀市盛泰建筑设备租赁部;黑龙江晟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仁怀市盛泰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姜家寨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2MA6HUUC994。负责人:詹丽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安旭,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晟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机车路鸿泰家园3栋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MA1BAPEE5G。法定代表人:樊海东。申请执行人仁怀市盛泰建筑设备租赁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56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黑龙江晟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黑龙江晟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仁怀市盛泰建筑设备租赁部案款81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晟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95948元,该款仁怀市盛泰建筑设备租赁部分得65948元,谢堂华、陈康敏、吕茂德[(2021)黔0382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谢堂华、陈康敏、吕茂德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晟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分得30000元;扣留被执行人黑龙江晟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工程款17.02万元(该款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案中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黑龙江晟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房产、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仁怀市盛泰建筑设备租赁部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黑龙江晟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黑龙江晟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仁怀市盛泰建筑设备租赁部释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仁怀市盛泰建筑设备租赁部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晟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王明远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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