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应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22执恢5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520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应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应举;廖泽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322执恢52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该行田坪支行行长。代理授权,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邹应举,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廖泽洋,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应举、廖泽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就(2018)湘1322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兑现,另收取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立案费2025.78元,并已交接清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执行结案。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彦强、大连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873号 下一篇 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3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