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厚、邱保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9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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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976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光厚、邱保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光厚;邱保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光厚,男,53岁,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被执行人:邱保荣,男,58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汉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厚与被执行人邱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邱保荣的银行存款3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沈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亮书 记 员 何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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