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春、娄俊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622执4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622执484号案件名称
李宇春、娄俊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靖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宇春;娄俊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62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李宇春。委托代理人:吕建功被执行人:娄俊涛。申请人李宇春与被执行人娄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622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宇春与被执行人娄俊涛达成和解,故申请人李宇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622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连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航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