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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春、娄俊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622执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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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22执484号
  • 案件名称

    李宇春、娄俊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靖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宇春;娄俊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62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李宇春。委托代理人:吕建功被执行人:娄俊涛。申请人李宇春与被执行人娄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622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宇春与被执行人娄俊涛达成和解,故申请人李宇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622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连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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