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理国、钟文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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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794号案件名称
钟理国、钟文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钟理国;钟文平;朱根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794号申请执行人:钟理国,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钟文平,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朱根深,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钟理国申请钟文平、朱根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18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有多起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处理,现另案正在处理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188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钟声涛书 记 员 艾 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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