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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理国、钟文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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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794号
  • 案件名称

    钟理国、钟文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钟理国;钟文平;朱根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794号申请执行人:钟理国,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钟文平,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朱根深,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钟理国申请钟文平、朱根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18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有多起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处理,现另案正在处理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188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钟声涛书 记 员  艾 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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