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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刘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45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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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45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沈伟、刘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沈伟;刘辉;陈小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伟,男,汉族,1968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78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陈小红,女,汉族,1979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申请执行人沈伟与被执行人刘辉、陈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8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审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房屋查封,并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凤鸣审判员  贺志平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端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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