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伟、刘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45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454号之二案件名称
沈伟、刘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沈伟;刘辉;陈小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伟,男,汉族,1968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78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陈小红,女,汉族,1979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申请执行人沈伟与被执行人刘辉、陈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8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审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房屋查封,并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凤鸣审判员 贺志平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端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