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悦明、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7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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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7660号案件名称
何悦明、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何悦明;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7660号原告:何悦明,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嘉明,是广东国智(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瑶,是广东国智(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北5号1座自编之四。统一社信用代码:91440705562575228A。法定代表人:黎泽林,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惠玲,是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悦明与被告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何悦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免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悦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仲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小卓书 记 员 陈晓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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