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殿臣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5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545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殿臣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殿臣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孙汇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乐,该公司维权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邢殿臣,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殿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宇琦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闫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1304号之十八 下一篇 王发荣、周云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