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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某、葫芦岛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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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551号
  • 案件名称

    富某、葫芦岛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富某;葫芦岛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富某,女,1960年8月23日生,满族,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服务中心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富某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000.00元及利息。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4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4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传唤无果;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理财进行了调查;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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