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福荣与刘燕,甘平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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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301号案件名称
邓福荣与刘燕,甘平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邓福荣;刘燕;甘平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长 寿 区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长 寿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6301号 原告:邓福荣,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燕,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甘平国,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邓福荣与被告刘燕、甘平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邓福荣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福荣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福荣负担。 审 判 员 姚雪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徐 海 书 记 员 刘飞宇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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