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新村小芳冷鲜肉食品行、丁小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51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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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514号之二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新村小芳冷鲜肉食品行、丁小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新村小芳冷鲜肉食品行;丁小红;逯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514号之二申请人:焦作市马村区新村小芳冷鲜肉食品行,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湖光市场南由西向东第**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801MA41KKXP61。负责人:李海斌,经营者。被执行人:丁小红,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逯超,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新村小芳冷鲜肉食品行与被执行人丁小红、逯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逯超在修武县有房屋一处(证号:修房权证城字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逯超在修武县房屋一处(证号:修房房权证城字第**)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千 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温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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