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长海、大石桥市中合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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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636号案件名称
于长海、大石桥市中合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于长海;大石桥市中合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崔景科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636号原告:于长海,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大石桥市中合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佰亿百年汇1号楼104、204、304号房。法定代表人:郝显超,经理。被告:崔景科,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员。原告于长海与被告大石桥市中合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崔景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长海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婉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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