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海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5民初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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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5民初1618号案件名称
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海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海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5民初1618号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5610327743。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西坡街景都花园1号楼西第二间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宋惠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坤,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海莲,女,1978年10月12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海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苏新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相胜书 记 员 王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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