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小新、魏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2民初2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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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2民初2654号案件名称
孔小新、魏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孔小新;魏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2民初2654号原告:孔小新,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魏栋,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孔小新与被告魏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小新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小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孔小新负担。审 判 员 毕琼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继新书 记 员 杜 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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