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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俭、李应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24民初2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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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2200号
  • 案件名称

    吴克俭、李应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吴克俭;李应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24民初2200号原告:吴克俭,男,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李应秋,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吴克俭与被告李应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克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应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克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应秋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万元,并依法按约定月利息1分计算从2015年3月2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利息共1.5万元,本金及利息合计3.5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15年3月2日正是被告儿子李浩准备建房期间,被告因借了堂弟李建南的钱,怕再借不会同意,于是用原告名义,被告担保,借本金2万元,约定月利息1分,期间被告堂弟要钱,只找原告,却不找被告,几次找到原告家、拦车,原告这几年在李米良弟弟手里借钱还账,李米良弟弟要钱,原告又在易绍岚手中转借2万元还账。2021年2月8日快过年了,被告堂弟在湘滨政府拦了原告的车,强行不让原告走,追要利息,在司法所王建、张跃龙、邵波主持下又付了6800元利息,原告无数次年年找被告还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一拖再拖,导致至今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李应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克俭与被告李应秋系同事关系,被告李应秋因建房需要资金,2015年3月2日,由原告吴克俭作为借款人向被告的堂弟李建南借款3万元,并由被告担保。被告于当天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克俭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利息1分,李应秋条,2015.3.2号”。原告将李建南处的借款已清偿完毕,后因向被告催讨2万元借款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及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原件、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李应秋出具的借条内容以及结合原告庭审陈述的情况,被告李应秋向原告吴克俭借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原告催讨后,被告李应秋应当及时如数偿还借款,现被告未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万元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利息从2015年3月2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日止,经计算为15018元(2万元×1%×12个月÷365天×2284天)。原告仅主张利息为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应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1.5万元给原告吴克俭;二、驳回原告吴克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吴克俭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李应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喻  建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  雨  柔书 记 员 周雨柔(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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