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杨瑞松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恢7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恢782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杨瑞松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杨瑞松;庞思思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恢78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表人高向军,主任。委托代理人靳长会,人口科科员。被执行人杨瑞松,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庞思思,女,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杨瑞松、庞思思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作出的(2017)津0118行审11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在首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申请我院终结执行,并解除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8行审118号行政裁定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贺斯美与徐清明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恢1347号 下一篇 范树斌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712号之三